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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青政发〔2015〕1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号)、《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7号),现就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
  
  1、创业实体缴纳社会保险问题。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对注册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需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后创业者本人需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创业者在政策扶持期限2年内,应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创业补贴范围问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者应诚实守信、正常经营,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申领一次创业补贴。下列情形不纳入创业补贴范围:⑴提供虚假创业证明、失地证明、生产经营等材料的;⑵注册后没有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⑶创业者此前已创办实体正常经营且办理就业手续一年以上,申请补贴前注销原实体、办理失业登记重新注册办理就业手续的(以工商注册和就业登记为准);⑷经区市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不符合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其它情形。
  
  3、实地核实问题。创业者申请补贴时,应持续正常经营一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各区市要通过组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等方式,采取通知核实和临时核实相结合等措施对创业者是否正常经营进行实地勘验。对提报虚假材料、虚构创业事实、未开展或中断正常经营活动的,不予审核通过,不予发放或追回创业补贴并告知申请者本人。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补贴申请受理期间,至少组织实施1次通知核实和1次临时核实;在创业者政策扶持期限2年内,至少组织实施4次实地核实和跟踪扶持,及时核实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地核实应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核实后制作现场核实记录(纸质件)由实施核实人签字确认。对创业实体和创业者骗取、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除纳入就业创业负面清单、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标注、五年内取消申请各类就业创业补贴资格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回骗取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提供虚假证照印鉴、虚假证明材料的人员及中介机构,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向公安、检察机关检举处理。
  
  对落实实地核实制度、监督检查措施有力有效、就业创业政策绩效较好、就业创业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区市,市财政每年按照区市受理创业补贴额度最高2%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可用于实地核实、采集就业创业信息等支出。奖补资金按照创业型区市、街道(乡镇)奖补渠道,从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清算方式,考核清算综合考虑各区市就业创业台账设立、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情况等因素,各区市应做好相应资料建档工作。
  
  4、终止创业资金退回问题。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政策扶持期限为2年,因创业者主观原因在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或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根据终止创业或停保后剩余扶持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终止创业时间以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资质证明注销、变更时间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核实终止创业时间为准。对于政策扶持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创业补贴范围情形的,也应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者在享受创业补贴扶持期限内须按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中断或停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视为终止创业。鼓励诚实守信、宽容创业失败,对合法经营因市场变化经营不善、亏损欠费等客观原因终止创业或暂停创业,主动告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办理相关失业、就业手续的创业者,享受政策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满12个月不满18个月的,按18个月计算;并据此计算剩余扶持期限及退回补贴比例。对确有经营资金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退回资金可实行缓缴,缓缴期最长3个月;对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扶贫对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经本人申请、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市民政、残联、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予以免缴。缓缴、免缴须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审核、审批,具体流程由各区市自行制定。对退回创业补贴的,各区市应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创业者再次创业时,可按规定申请剩余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回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受理,资金按照市级50%、区市级50%的比例通过金融机构原渠道退回,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拒不履行相关手续、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除纳入就业创业负面清单、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标注、五年内取消申请各类就业创业补贴资格外,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依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5、明确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创业实体,不含个体工商户。对于青政发〔2016〕1号文件下发以后,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创业者以及其他符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条件的,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正常经营并在创业实体按月为本人及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含补缴月份)满1年,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6、精简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材料。各区市要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统计局《关于废止中小微型企业认定工作文件的通知》(青经信字〔2016〕49号)有关要求,自2016年8月1日起,对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创业实体,不再需要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三、关于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7、调整创业者及招用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时限。《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9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青人社发〔2014〕21号)规定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将原规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月份)”调整为“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月份)”,其他申领条件不变。
  
  四、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8、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9号)中规定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具体期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9、将网络商户从业人员纳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于青政发〔2016〕1号文件下发以后,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在户籍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其中,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补贴时除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青人社发〔2014〕21号)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网络地址、网络交易平台名称及交易明细等有关证明资料。
  
  10、简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条件。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青人社发〔2014〕21号)规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材料,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对于从事家政服务、婴幼儿看护服务、养老看护服务、病人看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事项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不需再提供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的职业资格类证书,但仍需提供所服务家庭出具的证明。
  
  六、关于职业介绍补贴
  
  11、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青人社发〔2014〕21号)中涉及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停止执行,此前符合条件的,仍按原规定申领拨付。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关于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
  
  12、明确家庭服务业扶持范围。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以下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和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⑴家政服务业:住家保姆、家庭管理、家庭保育、家庭日常保洁、家庭秘书、家庭护理、管家等家庭事务管理活动,包括钟点工等;⑵社区服务业:社区福利服务、社区便民利民综合服务体系、社区环境服务、社区信息化等;⑶家外病患陪护服务业:医院病患陪护、在其他场所的病患陪护等;⑷养老助残服务业: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等;⑸家庭外派委托服务:搬家服务、接送服务、家庭开荒保洁服务等;⑹家庭专业(特色)服务业:月嫂、育婴师、家庭教师、家庭医生、家庭顾问、家政咨询师等。
  
  13、调整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申领条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家庭服务机构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不需再提供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的职业资格类证书。已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对新招用员工制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时,无需携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等材料。
  
  青政办发〔2014〕19号文件下发后,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已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但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时已经离岗的,按照从业人员实际在岗月份发放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八、其它有关问题
  
  14、关于正常经营界定问题。正常经营指创办实体(不含个体工商户)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创业者和招用人员按上述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有正常营业收支和一定的盈利能力。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工资包括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或网银代发、转账和汇款等形式支付工资,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经营困难的创业者能够全部提供下列资料的可视同为正常经营:创业者和招用人员按上述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营场所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合理合法持续缴费凭证,按期纳税申报材料、工商年检审核材料等。
  
  15、关于高校毕业生界定问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未就业或由就业转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派遣期内本市户籍城镇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休学创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并开具休学创业相关证明材料的毕业生。
  
  16、关于公共服务平台奖补问题。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7号)、《关于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青人社字〔2013〕115号)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的,给予每个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1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市级已奖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由于改变用途、调整结构等原因造成达不到建设规范和奖补标准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体制结算、阶段内压减转移支付数额等措施追回奖补资金并纳入市对区市平台考核。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评估认定、奖补资金发放管理和区市平台考核等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主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17、关于精简申领材料问题。在办理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业务中,能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或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需要申请单位、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特殊情况除外),包括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税务登记证、“低保”证明等。受理经办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申领条件受理核实申请材料,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享受政策人员范围,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申请条件。
  
  18、关于网上经办问题。依托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和“青岛就业网”,加快推进就业、创业、失业业务经办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对业务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实现全过程线上审核、一次性线下办结。
  
  九、关于资金问题
  
  19、资金预算拨付问题。进一步规范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对市级负担需拨付各区市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资金,按照项目进度采取季度预拨、年度清算方式,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导向效益。按照市统一部署,各区市根据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资金使用和承担的任务情况,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需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资金支出的下年度资金预算,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各区市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于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报下季度用款计划,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在新季度开始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向市财政局提报季度用款计划,市财政局将资金核拨至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拨付各区市。各区市每年12月份提报的下年度第一季度用款计划,应按照历年第一季度资金支出规模、统筹考虑政策落实等因素统筹安排,用款计划经审核后,市级于来年1月20日前完成预拨。各区市应采取有效手段,进一步提高预算和用款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出现季节性资金缺口,各区市应多渠道筹集垫付资金,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连续性和就业创业局势稳定。预拨资金清算期为:2016年预拨资金市级清算期为2017年1月(以后年度以此类推),各区市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方式,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预拨资金清算形成清算报告,于2017年1月5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市级负担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资金,按照国家、省政策变化及市与区市事权责任、支出责任划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20、资金监管问题。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就业创业资金、业务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问责机制。要针对享受就业创业政策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对正常经营、政策落实、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情况登记建账,存档备查;完善实地核查跟踪服务机制,量化检查评估内容和次数,健全管控机制。各区市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资金支出结构,确保就业创业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要加强资金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配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出台资金风险防控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对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就业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将采取专项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监督评价等方式,对区市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和补贴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绩效监督考核,监督考核结果与市对区市就业创业工作考核以及市级补助资金额度挂钩。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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