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项目介绍
成功案例
合作伙伴
资料分享
政策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网站首页新闻动态 News项目介绍管理咨询合作伙伴关于我们成功案例 Case培训课程 Classes资料分享 Share政府平台 Government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七号 13号楼1-0502室   咨询热线:0532- 83870717   E-mail:yiyiltd@sina.com